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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公司发给员工的节日费的个税申报

公司发给员工的节日费的个税申报

留言时间:2019-06-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发给员工的节日费是作为公司给员工的福利,这个福利费是并入正常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0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过节费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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