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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社保基数调整取值

关于2019年度社保基数调整取值

留言时间:2019-06-1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关于2018年12月~2019年4月份间进入公司的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均收入,无法取值。是否有相关条文规定其这期间人员的缴交基数金额的设定?如何取值?谢谢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2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出勤月份计算平均工资。因此,若员工2018年度在你司实际工作1个月,则以该月的工资作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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