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否有效咨询
留言时间:2019-07-2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1号公告,2019年1月1日全国统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不可使用,此规定是否可理解为,2019年之后开具的发票,发票监制章中带有“国家税务总局”字样的发票才是有效的发票,名称中只是“国家税务局”不带“总”字的,是否就是无效的?比如我附件中的两张发票,是否是无效发票?是否不能税前扣除?谢谢!
附件
出租车发票.jpg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3
答复内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涉税通知栏2018-11-29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32号)规定,我局挂牌前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旧版普通发票(含企业冠名)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样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9号)。新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厦门市税务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不需要更换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前期领用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