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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文化建设事业费

09-30 关于文化建设事业费 我要评论

关于文化建设事业费

留言时间:2019-07-2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文化建设事业费有这样规定,1、广告行业的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请问,这个其他合法凭证是否包含增值税普通发票?2、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请问这个费率具体是多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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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3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因此,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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