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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公司土地出租涉税事项

公司土地出租涉税事项

留言时间:2019-08-0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税官好:我司是生产企业,计划出租厂内土地(没有房产))用于增加收入,请问出租土地需要办理哪些涉税事项?需要交纳什么税费?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9

答复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具体办理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税收优惠>05070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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