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8-1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们是分公司,在厦门,公司总机构在福州,总公司有享受小微企业税收,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及申报,是否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应合并到总公司机构,所得税由总公司机构计算并缴纳,请教一下,分公司的所得税应如何申报,是由总公司到税务机关备案汇总及分配吗?那如果分配到分公司的份额,分公司是否有享受小微企业税收?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6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具体计算及申报详见该文件的第二、三章规定。
请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另外,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