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8-1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房地产公司把未出售的车位以15万/个和个人签订包销协议,高出包销价的差额部分归个人收入,请问个人的差额收入如何开具给购买人及如何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6
答复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因此,包销价差部份应由个人代开发票给房地产企业,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款在发票代开时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