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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增值税问题

关于拆迁补偿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1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拆迁补偿支出不是用现金,而是用免交物业费的形式给予补偿。以物业费形式给予补偿,有视同销售计入拆迁补偿费里面,现在的问题是在计算另外增值税时,以物业费的形式给予补偿的这块拆迁补偿费用,可以作为收入的减项?销项税额=(收入-地价款-拆迁补偿等)*适用税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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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5

答复内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如无法判定,请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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