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同销售的咨询
留言时间:2019-08-1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想咨询一下以下几种购进货物的情况是否要视同销售:
1、春节采购对联、围巾、生肖玩具等宣传品用于公司春节品牌宣传;
2、同业的协会组织宣传活动,购买物品发放给参加人员(非公司员工);
3、购买办公笔记本给公司业务人员使用;
4、制作公司产品宣传用广告幅、易拉宝、桌牌等宣传用品;
5、客户服务节宣传,组织活动发放获奖人员的奖品;
6、公司在节推广宣传,邀请客户插花活动所购买的鲜花;
咨询问题:
1、以上几种情况请明确给出是否视同销售的解答。
2、若视同销售,进项发票取得的税率为3%或6%,销项税率按什么税率计算?
3、如果不视同销售,也请明确解答是否依据财税〔2016〕36号)第27条的规定,认定为交际应酬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以上购进货物情况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是交际应酬消费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扣缴个人所得税,请告知按哪种个人所得认定?
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5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1.请根据上述文件进行判断是否视同销售。
2.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销项税率根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和实际业务来进行确认。
3.若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判断。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若发放给非本单位人员的,请根据上述文件执行,并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