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在外地办公员工工资及社保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1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在厦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公司,目前业务重心在上海,因此在上海聘用了10名左右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目前委托上海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及代缴社保(以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该公司于每月末开具增值税差额征税专用发票收取1、代发的人员工资;2、代缴的社保及公积金;3、服务费。
由于这些员工在我司的税务申报系统(工资及社保)中没有相关申报记录,目前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将这部分支出(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及奖金)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由于这部分支出是属于我司实际支出的费用,只是因我司属于股权投资公司,无法在上海开立分支机构,导致无法体现在公司的税务申报系统中,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部分支出才能税前列支。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5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你司若是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请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