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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9-08-1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与客户签订了技术开发协议,主要为了达到某些技术指标,但是也要交2个样品,这样的合同是否可以将合同金额全部写技术开发费用,备案后开具免税发票?
还是必须将样品的收入与技术开发费用分开,样品开具13%的发票,技术开发费备案后开免税的?
或者是别的规定,谢谢。
我们的营业范围是传感器的研发、销售等。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0
答复内容
若是为了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而向客户提供样品,则可按合同金额按技术开发费开具发票。若是因提供技术开发服务,而另外取得的样品收入,则样品收入应按销售货物开具13%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