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开票,扣减事项如何申报

厦门市税务局: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开票,扣减事项如何申报

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开票,扣减事项如何申报

留言时间:2019-08-1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下我司将要开展车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收到客户的首付款,以及各期的月供,请问开票名称应该是如何,开票时候有什么注意事项,另外请问该融资租赁业务的开票金额是按照收到客户的金额确定的吗,融资租赁业务申报可以扣减的利息支出,以及车辆购置税是否在申报时附表一扣除,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0

答复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你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按实际收取的价款据实开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5栏等于《附列资料(三)》第5列第3行与第4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13行。因此,可以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车辆购置税填写在附件资料(一)第12列。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