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保证金的利息收入如何申报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8-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
我司8月收到无船承运人的保证金退回,此外,交通运输部另外支付我司此笔保证金利息人民币1万元。
请问税局,这笔保证金利息收入应如何处理,需要在9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烦请回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上述取得的保证金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需在9月份的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