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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无船承运人保证金的利息收入如何申报增值税

无船承运人保证金的利息收入如何申报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8-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


我司8月收到无船承运人的保证金退回,此外,交通运输部另外支付我司此笔保证金利息人民币1万元。


请问税局,这笔保证金利息收入应如何处理,需要在9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烦请回复,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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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上述取得的保证金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需在9月份的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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