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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分公司收款,总公司开票

分公司收款,总公司开票

留言时间:2019-08-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和一个物业公司分公司签订停车位租赁协议,按合同规定我司要将对应的费用转至该分公司银行账户,该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在厦门,该分公司有自己的税号,但该物业分公司称,他们只能提供总公司的发票给我司,请问这发票是属于合法发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上述情况,你司向分公司租赁车位并支付款项,应由分公司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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