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企业赔付货物的税务问题

厦门市税务局:企业赔付货物的税务问题

企业赔付货物的税务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企业因一件货物有质量问题,赔付给客户十件的货物给客户,请问增值税部分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做视同销售处理?所得税需要做视同销售收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一、上述赔付的十件商品,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特殊业务。相应的进项,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所得税上需视同销售处理。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