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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废品销售

09-30 废品销售 我要评论

废品销售

留言时间:2019-08-2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的废品销售,向来是做未开票收入。现在收购方索要发票,公司可以直接按“废旧物资”品名 ,进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税率是13%吗?这不需要什么营业范围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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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发票商品名称应根据实际交易相符如实开具并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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