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房屋划转涉税

厦门市税务局:房屋划转涉税

09-30 房屋划转涉税 我要评论

房屋划转涉税

留言时间:2019-08-3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母公司,现决定将全资子公司A名下房屋划转给另一全资子公司B,根据财税〔2018〕17号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B公司免征契税对吗?另外,是否涉及其他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若涉及其他税种如何交税?急盼答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30

答复内容

1、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及附征税费。

3、印花税:问题所述内容,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4、土地增值税: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实质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资产移送,请根据文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