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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向外籍个人租房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问题

向外籍个人租房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3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司因经营需要向外籍个人租房,外籍个人无法开具发票的,税务局也无法代开。该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若能,会计凭证后面要求附上哪些附件证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30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以上情况,可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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