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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重新就业当月被扣个人参保费用,能否申请退回?

重新就业当月被扣个人参保费用,能否申请退回?

留言时间:2019-09-0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本人2018到2019年因故失业,只能以独立个人缴纳社保,2019年8月5日恢复就业,由于社保缴纳绑定了银行卡,8月6日被扣除了8月的医疗和养老保险费。现在我已办理个人参保退保手续,但现在单位无法为我缴纳8月社保。这笔费用可以占到近20%的工资,请问8月的医疗和养老保险费能否申请退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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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6

答复内容

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职工参保。因此,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参保缴纳社保费。您8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从8月起参保缴纳社保费。因此,可以申请退回独立个人8月份已缴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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