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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私房出租个税问题

09-30 私房出租个税问题 我要评论

私房出租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0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如何区分适用据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6

答复内容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自然人在厦门市范围内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请依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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