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装房所得税汇算时间
留言时间:2019-09-0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精装房项目,若取得毛坯竣工备案证时间与精装交付时间跨年,应以什么时间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点?例如,某项目在2019年取得毛坯竣工备案证明,2020年才精装修交付,应该在2020年5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还是2021年5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6
答复内容
原报批的设计方案为毛坯房,后来擅自改为精装房: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执行,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因此,应于2020年5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