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精装房所得税汇算时间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精装房所得税汇算时间

关于精装房所得税汇算时间

留言时间:2019-09-0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精装房项目,若取得毛坯竣工备案证时间与精装交付时间跨年,应以什么时间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点?例如,某项目在2019年取得毛坯竣工备案证明,2020年才精装修交付,应该在2020年5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还是2021年5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6

答复内容

原报批的设计方案为毛坯房,后来擅自改为精装房: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执行,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因此,应于2020年5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