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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我单位租赁境外个人在境内房产,支付租金取得凭证及代扣代缴的税款能否抵扣问题

我单位租赁境外个人在境内房产,支付租金取得凭证及代扣代缴的税款能否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0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与境外个人签订房产租赁合同,该房产位于境内,我单位依据合同支付境外个人房产租金,现你们税务局要求由我方代扣代缴税款,请问代扣代缴完,境外个人是否可向税务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我单位记账及申报进项抵扣。如果税务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单位支付租金应以何凭证入账?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其中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那栏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抵扣,请问以什么凭证或单据作为抵扣依据?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9

答复内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以上情况,可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企业因经营需要向外籍个人租房,以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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