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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开票与纳税申报相互矛盾

开票与纳税申报相互矛盾

留言时间:2019-09-0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平时企业销售开票容易滞后,比如我们1月销售100万元,01月只开出发票50万元,另外50万元未开票,2月销售80万元,开票却是90万元(其中50万是1月销售的业务,40万是2月本月销售的业务)。在实际会计做账业务中会把1月100万作为当月销售,当在申报1月份所属的增值税中,不敢申报为100万元,因为如果按100万这样申报必须有50万是未开票的销售收入,但在下个月都是要开票出来,而且是自动在下个月所属的增值税附列资料表一(本月销售情况明细表)中体现出来,这样就重复体现销售收入了?请问在申报时有什么方法处理这个问题,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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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9

答复内容

无票收入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6列“未开具发票”对应栏次;已申报的无票收入,次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填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填写在“开具其他发票”),相应在第5、6列“未开具发票”对应栏次作负数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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