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货物受进项税金抵扣咨询
留言时间:2019-09-0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为来料加工企业,材料进口时申报为来料加工免税进口,组装生产为成品后突遇火灾,货物报废,我司向海关报告此事项并补缴进口增值税及关税,请问这部分进口增值税是否可认证抵扣?还是需要进项转出为费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6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以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进项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