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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火灾货物受进项税金抵扣咨询

火灾货物受进项税金抵扣咨询

留言时间:2019-09-0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为来料加工企业,材料进口时申报为来料加工免税进口,组装生产为成品后突遇火灾,货物报废,我司向海关报告此事项并补缴进口增值税及关税,请问这部分进口增值税是否可认证抵扣?还是需要进项转出为费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6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以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进项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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