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租业务违约开票
留言时间:2019-09-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将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设备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现由于经营困难,承租人持续违约,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将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的租赁物收回进行处置。请问:处置租赁物的发票是由承租人开具?还是由出租人开具?1)如应由出租人开具,因设备进项税额在承租人处抵扣,出租人无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可以按4%减半的征收率开具发票?还是按13%税率开具发票?如按13%开具发票,出租人能否就设置销售享受3%即征即退优惠?2)如应由承租人开具,如果承租人已破产无法开具发票,出租人又该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1
答复内容
该设备是什么时候购买的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是什么时候签订的,请详细说明情况,以便准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