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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公司和个人签订代销协议(个人帮公司代销化妆品),因公司提前终止协议,违约支付给个人违约金约50万元,请问个人取得违约金收入5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税收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1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和个人签订代销协议(个人帮公司代销化妆品),因公司提前终止协议,违约支付给个人违约金约50万元,请问个人取得违约金收入5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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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7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公司提前终止协议,业务已发生而支付的违约金,需要并入应税项目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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