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进口来料加工烧毁货物增值税抵扣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进口来料加工烧毁货物增值税抵扣

关于进口来料加工烧毁货物增值税抵扣

留言时间:2019-09-1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属于来料加工企业,在加工一批保税品的时候发生火灾,烧毁部分半成品。我司已按要求缴纳加工半成品的原料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并取得缴款凭证。我们前面有咨询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以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进项可以抵扣。希望能够咨询一下,我们这次火灾是造成货物烧毁,而非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在这种情况下,烧毁这部分货物缴交的增值税能否抵扣,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7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以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进项可以抵扣。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