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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通过诉讼收到货款及货款利息如开票报税?

通过诉讼收到货款及货款利息如开票报税?

留言时间:2019-09-1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我公司通过诉讼方式找客户收取货款。法院要求客户把货款、从欠款到付款这段时间的利息、我公司付的一半诉讼费,一并转到我公司账户,客户也按诉讼结果来执行了。那么我公司收到此笔款项应如何开票给客户(是否货款开货款、利息开利息、诉讼费就冲减我们之前付出去的诉讼费可以不用开票)?又该如何去缴纳增值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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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7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存在应税增值税项目,其作为价外费用的延期付款利息需要并入应税项目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 法院判决诉讼费由客户支付,因此,你司收回之前支付的诉讼费不可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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