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办理农转用的耕地占用税能否代建单位缴交?
留言时间:2019-09-1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翔安区一家国企,我司代建的一个项目,业主是区事业单位,已跟业主签订代建合同。在项目办理农转用时,国土局开具了一张给业主的耕地占用税通知单,需在一个月内缴交,逾期需交滞纳金,我司作为代业主单位,先行垫付了90几万耕地占用税,并已办理完国土批复的用地红线等手续。现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请款回垫付的耕地占用税,对方意见是耕地占用税应由业主缴交,不同意缴交的有效性,除非税务局承认代建单位可以先行替业主代缴,这样才可以同意拨付。特征询贵局代建单位是否可以先行垫付缴交耕地占用税,后再向业主部门请回垫付款,望能及时回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7
答复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附件第二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上述情况,税法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是否代缴暂无规定。若你司已代为缴税,有关款项的问题,请自行与用地申请人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