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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个税专项扣除

09-30 个税专项扣除 我要评论

个税专项扣除

留言时间:2019-09-1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1-8月份租房填写了住房租金专项扣除¥12000;因买房,8月没租房,9月开始登记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这个月看到的专项扣除只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2000;之前1-8月份的¥12000没有了。是不是意味着之前享受的¥12000会被扣回?  这样子不合理也不划算.

问题一:是否可以1-8月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9-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这个并不冲突啊。

问题二: 若只享受2000元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9-12月合计总共才6000元;比之前的住房租金专项扣除还少,是否可以改回享受1-8月份¥12000的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8

答复内容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因此,一个年度内,您只能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的其中一项进行扣除。 二、如果您选择房贷利息,那么您在删除租金信息并填报房贷利息后,扣缴单位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享受扣除,如果您选择住房租金,则您可以作废目前已经填报的房贷信息,并重新填报租金信息(注:请注意,重新填报的租金信息的租赁期止为您实际租赁期止或新购房的实际,两者取时间早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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