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
留言时间:2019-09-1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做水果批发、食杂批发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事税务登记吗?需要缴纳什么税?有免税额度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8
答复内容
1、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将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厦门市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无再需办理税务登记,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个体工商户从事批发、零售,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上述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