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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劳务报酬企业代扣个税

劳务报酬企业代扣个税

留言时间:2019-09-1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个人为我单位提供劳务,网上代开电子普票,从发票和扣款信息(附件)看,对方个人已缴纳个税,我单位还需要代扣个税吗?发票上的个税税额与按规定预扣缴税率计算的不同,是如何确定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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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9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因此,若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确认已缴的是否为“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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