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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总部购入固定资产调拨分支机构使用后报废的收入应在何处交税的咨询

关于总部购入固定资产调拨分支机构使用后报废的收入应在何处交税的咨询

留言时间:2019-09-1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务局:

我是司一般纳税人,由总部(厦门)采购固定资产,采购时的进项已在总部抵扣。总部调拨到该固定资产至分支机构(营业部)使用后,报废收入应当确认在营业部还是总部?税收应该缴纳在营业部还是总部?

是否有相关政策规定,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9

答复内容

总部调拨固定资产至分支机构,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总部。因此,报废收入应确认为总部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由总部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若你司在所述整个业务流转过程中,有其他特殊情况,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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