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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轨道交通用房房产税

09-30 轨道交通用房房产税 我要评论

轨道交通用房房产税

留言时间:2019-09-2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房,包括车站、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自用办公用房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4]36号)“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免征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7

答复内容

轨道交通和铁路运输不一样,不适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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