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经销商发放旅游奖励的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商贸企业对于业绩符合奖励方案的经销商提供的旅游奖励,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适用税率为6%吗?购进的相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5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若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无需视同销售处理。提供旅游服务,适用税率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