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
留言时间:2019-09-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报废,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6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上述情形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则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