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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公司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报废,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

留言时间:2019-09-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报废,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6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上述情形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则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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