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拍卖缴税
留言时间:2019-09-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参与司法拍卖竞得一住宅,因原房产所有权人已无法开具发票,公司在过户时,如何缴税?原房产所有人需要的缴纳的税收是否需要由竞得人即我司负担?如需要我司负担,因所代缴的税费不属于我司承担的,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上的抬头又如何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6
答复内容
法院拍卖前应有明确相关税费由买方承担的,办理过户手续时同时缴纳相关税费,缴款凭证抬头是产权所有人的名字。若有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相关支付凭证等合法有效凭证的,也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有效凭证,具体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