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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09-30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要评论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19-09-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那些情况可以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带哪些资料?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无限制情况?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6

答复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二、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一)除(二)以外的业务代开发票

  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原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和其他各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代开发票

  1.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业务: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卖方中有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2)买卖双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单位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买卖双方中有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说明为: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说明为:纳税人应先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源信息登记。首次办理房源信息登记的,请提供出租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内,只要出租方与承租方未发生变更,每次申请代开发票无需再提供以上资料。如果合同有变更,则需要提供以上资料重新进行房源信息登记(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不变、租赁房屋不变,只要提供新的合同复印件和原件)。

三、已有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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