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滴滴发票

厦门市税务局:滴滴发票

09-30 滴滴发票 我要评论

关于滴滴发票

留言时间:2019-09-2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根据这一规定,滴滴发票如开给个人的话,进项还能抵扣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9

答复内容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可以选择开具给个人或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相关要求。即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因此,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不一致的,则不能进项抵扣。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给个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