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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关于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留言时间:2019-09-2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例:2019年3月A企业留抵税额10万,2019年4-9月所属期,每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0万(构成为专票100万+旅客运输计算抵扣10万-进项税转出10万+加计抵减10万),每月销项100万,每月新增留抵进项10万,至2019年9月所属期,增量留抵税额60万,假设符合其他退税条件,请问: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因进项转出和加计抵减无法区分既包含专票也包含其他进项,是否分子分母同时扣减进项转出金额?即进项构成比例=(100-10)*6/(110)*6=81.82%?

2、文件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从2019年4月起至退税前一属期”,是否意味着明年4月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计算进项构成比例也要从2019年4月所属期算起?

3、文件规定“退税申请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出”,假设2019年10月的纳税申报截止期是10月24日,需要先完成9月所属期的纳税申报再提交退税申请吗?如10月24日完成9月增值税申报,必须同日提起退税申请是吗?

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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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30

答复内容

1、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2、是的。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24日,纳税人必须在10月24日之前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提交增量留抵退税申请,超过申报期后将无法提交增量留抵退税申请。因此,若你司要在十月申报期申请留抵退税,请及时完成9月属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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