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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属于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

资管产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0-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小规模纳税人,产品产生的收益为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属于公司本身收入,这部分在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如何体现,才不会影响公司年收入500万的限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一、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属于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应按不同项目的收入据实填写在申报表的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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