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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非金融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收入问题

非金融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收入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非金融企业,有另一个非金融企业要与我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请问利息收入可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开几个点,应税服务具体名称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取得的利息收入,建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因此,你司借款给其他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应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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