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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农副产品发票?

09-30 关于农副产品发票 我要评论

关于农副产品发票

留言时间:2019-10-1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如果收到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扣。但该农副产品又备案是免税商品,销售出去,开的是免税普通发票。购货方又将该农副产品销售出去,开的是9%税率发票,那问题是,该购货方拿什么抵扣?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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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6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上述扣除率已根据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调整)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货方购进的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因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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