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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问题(发票抬头)

企业所得税问题(发票抬头)

留言时间:2019-10-1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员工出差,取得的公路汽车客票为运输站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名字,发票其他内容均正确。问:该抬头为员工个人名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是合规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8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实质课税原则,问题所述交通费若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应凭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列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的差旅费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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