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咨询
留言时间:2019-10-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我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是否不属于已使用房产,属于免征房产税情形?
附件
上海回复.png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2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文件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用于抵押贷款,属于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的商品房,因此,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