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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是否不属于已使用房产,属于免征房产税情形?

房产税咨询

留言时间:2019-10-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我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是否不属于已使用房产,属于免征房产税情形?

附件

上海回复.png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2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文件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用于抵押贷款,属于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的商品房,因此,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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