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
留言时间:2019-10-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如何办理代开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2
答复内容
一、因业务需要,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普通发票。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一)除(二)以外的业务代开发票
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原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和其他各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代开发票
1.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业务: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卖方中有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2)买卖双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单位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买卖双方中有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说明为: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说明为:纳税人应先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源信息登记。首次办理房源信息登记的,请提供出租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内,只要出租方与承租方未发生变更,每次申请代开发票无需再提供以上资料。如果合同有变更,则需要提供以上资料重新进行房源信息登记(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不变、租赁房屋不变,只要提供新的合同复印件和原件)。
普通发票代开具体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发票管理 >普通发票管理>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货物运输业除外)。办理材料:
1、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参照《厦国税公告[2016]第5号》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具体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发票管理 >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