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劳务报酬且支付方为个人,自行申报个税
留言时间:2019-10-2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1、本单位员工取得非本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且劳务报酬支付方为个人,无法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员工想自行到税局大厅申报这部分劳务报酬,具体申报流程是怎么样的呢,又该携带什么材料呢?
2、员工取得非本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支付方为个人,且是从异地取得,员工可以到厦门税局申报这部分税额吗?自行到税局大厅申报这部分劳务报酬,具体申报流程是怎么样的呢,又该携带什么材料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4
答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