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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国外客户返利问题补充

国外客户返利问题补充

留言时间:2019-10-2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支付境外客户的返利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其他税金吗?如果要具体依据哪条法规?2019年10月23日网上留言回复:为提供准确答复,请您补充信息:1、该笔佣金是支付给境外个人还是境外企业?2、佣金对应的劳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3、具体是因为什么业务返利?

该笔业务是销售产品给境外客户-企业,达到一定业务量后会返利给客户,相当于是有折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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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若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扣缴义务人,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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