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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印花税

09-30 印花税 我要评论

印花税

留言时间:2019-10-2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为新设立企业,尚未开立银行基本户。因租赁办公场地需要,拟于10月底签订租赁合同。但银行开户无法于本月完成,故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是否能于开立银行账户并进行登记信息确认的当月(预计11月)进行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5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通过网站申报税款的,可在签订合同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所属期为书立领受合同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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