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写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3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公司在填写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照中的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时,发现当一个项目的研发形式为委托研发且与受托方有存在关联关系时。
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的计算公式变为前六项费用(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无形资产)的发生额乘以80%。
但按照我司自己对税法的解读即便是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项目,不是也应该以委托研发所发生的费用(即第七项)乘以80%。计算可加计研发费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4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附件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填表说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选项:应当按照《企业(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类似文件选择存在、不存在;关联关系应当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判定;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分别登记在序号1~6对应费用明细中;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在序号7中。